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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……
26论到这人,我没有确实的事可以奏明主上,因此,我带他到你们面前,也特意带他到你亚基帕王面前,为要在查问之后有所陈奏。
27据我看来,解送囚犯,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。”
使徒行传25章;
时常会听到有人说某某犯了什么罪,在这里确有这样明确的记载:
指明他的罪案。
不然,不要说某人是如何的有罪。采用了模糊的概念与意念,而又未说明对方的罪在哪里时,还是要谨慎为好的!
至少,在对别人有看法时:
也更要谨慎,免得说错了也是得罪了主耶稣。
因为判断的乃是主耶稣!和主耶稣所讲过的道来审判我们的。
阿们。
小土弟兄 于中国 大连市 20:58